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及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包括家庭服务、育婴、母婴护理、养老(病残)护理、钟点工等。
第三条 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其指定的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对家政服务员的培训、考试和等级确认。
第四条 《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家政服务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和《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家政服务员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家政服务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由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等级认定条件
第五条 家政服务人员等级设定为家政服务员(包括家庭服务员、母婴护理员、育婴员、养老(病残)护理员等)和家政服务师(包括家庭服务师、母婴护理师、育婴师、养老(病残)护理师等)。其中家政服务员各设定初、中、高三个等级。
第六条 家政服务员须经过协会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方能上岗,已经上岗的由家政公司负责培训和测试,由协会颁发《上岗证书》。
第七条 家政服务员等级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培训达合格标准。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半年以上,参加本职业初级考试达合格标准。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半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培训达合格标准。
2、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中级毕业证书,参加本职业考试达合格标准。
3、中专毕业(国家承认学历),在本市从事本职业一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培训达合格标准。
4、在本市同一个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三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培训达合格标准。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培训达合格标准。
2、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高级毕业证书,参加本职业考试达合格标准。
3、大专以上毕业(国家承认学历),在本市从事本职业一年以上,参加本职业高级培训达合格标准。
4、在本市同一个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五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培训达合格标准。
第八条 家政服务师条件
取得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强化培训达优秀标准。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九条 各职业等级标准按照《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家政服务员职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 钟点工参照家庭服务员标准。
第四章 等级鉴定
第十一条 考试分理论知识和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参加技能考核。
第十二条 各职业技能考核科目为:
家庭服务员(含钟点工)
初级:家庭礼仪,操持家务,老人、婴儿、孕妇的基本护理。
中级:家庭礼仪,操持家务,护理老人,护理孕妇,保育婴幼儿,护理病人。
高级:中级考试科目加社会礼仪,家务管理,家庭教育,家庭休闲与娱乐。
母婴护理员
初级:家庭礼仪,护理孕妇,护理产妇和护理产后新生儿的初级技能。
中级:家庭礼仪,护理孕妇,护理产妇,护理产后婴儿,保育婴幼儿的中级技能。
高级:家庭礼仪,护理孕妇,护理产妇,护理产后新生儿,保育婴幼儿的高级技能。
育婴员
初级:家庭礼仪,保育婴幼儿的初级技能。
中级:家庭礼仪,保育婴幼儿的中级技能。
高级:家庭礼仪,保育婴幼儿的高级技能。
养老(病残)护理员
初级:家庭礼仪,护理老人和护理病人的初级技能。
中级:家庭礼仪,护理老人和护理病人的中级技能。
高级:家庭礼仪,护理老人和护理病人的高级技能。
技能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五章 等级的申请和评定
第十三条 等级的申请与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向所属家政公司提出申请;
2、各家政公司统一审查后向协会和指定的专业培训机构报名;
3、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和考试;
4、对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3、健康检查证明;
4、在本市从事本行业工作的有关证明;
5、在其他培训机构获得的毕业或结业证书;
6、近期免冠正面照片3张;
7、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 等级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等级:
1、因违法乱纪,受法律处理的;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有关材料的;
4、工作不尽职尽责,导致雇主投诉且负主要责任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借用、转让《等级证书》,遗失者必须在遗失15日内,在市内主要报刊或协会网站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家政服务员的等级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并接受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