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家政服务市场的管理,提高家政行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其组成的等级评审机构对全市家政服务企业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深圳市家政服务企业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资格等级的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家政服务企业设定甲、乙、丙、丁四种等级,按级别颁发《等级证书》,甲、乙、丙三级企业同时颁发牌匾。
第五条 等级标准的确定按《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家政服务企业等级标准》执行。
第六条 申请《等级证书》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家政服务企业和经市民管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服务机构;
2、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所;
3、遵守《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
4、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章 等级的初次申请和评定
第七条 等级的初次申请与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到协会领取《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企业等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按规定向协会提交有关书面申请材料;
3、进行资料初审及网上公示;
4、协会组织考评组到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5、等级评定机构评定;
6、发证及公布。
第八条 初次申请《等级证书》时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查原件,报复印件);
3、相关人员的毕业证和资质证(查原件,报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查原件,报复印件);
5、为服务员购买社保和商业保险的依据(查原件,报复印件);
6、申报甲、乙级企业还需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表,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房产证(办公用途)等有效证明件(查原件,报复印件);
7、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等级评审机构派出考评组对甲、乙、丙级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主要事项:
1、听取考察对象负责人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汇报;
2、现场核实考察对象办公场地;
3、考察对象提供在岗家政服务员安置就业详情汇总表并经考评组现场随机抽验核实无误;
4、核查考察对象固定资产: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表、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房产证(办公用途)等有效证明件;
5、查阅考察对象为服务员购买的社会保险和商业险凭证,查验企业总人数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第四章 等级的晋级申请和评定
第十条 企业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达到比现在等级更高一级的标准时,可向协会申请晋升等级。等级晋升只能逐级申请,不能跨级申请。同一年度内获得某一等级的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晋级申请。
第十一条 等级的晋级申请与评定,参照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
第五章 等级证书的年审
第十二条 《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持证企业应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协会提出年审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年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等级证书》正、副本;
2、填报《等级证书年审呈报表》;
3、提供申请该等级标准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
第六章 资格等级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持有《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出申请变更或办理注销手续:
1、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分立、合并、歇业、破产、解散、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协会备案,交回《等级证书》,申请注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年审时给予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等级:
1、达不到现有等级标准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4、违反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被严重警告或处罚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企业管理不善或违反有关规定,引发重大公共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已到年审期限不年审,逾期3个月以上的,企业被降低或撤销资格等级,2年内不得申请晋升等级或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借用、转让《等级证书》。遗失者必须在市内主要报刊公开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
第十七条 对申请或年审《等级证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和年审,对因弄虚作假取得《等级证书》的,由协会注销《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的,其《等级证书》自该会员退会或除名之日起作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及年审、晋级公告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对上下限的规定均包含该数字或等级本身。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试行。